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11月30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