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时对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和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