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书面审查结论。

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重要参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