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八条有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加强公平竞争审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审查主体责任,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行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公平竞争审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