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四章 公平竞争审查第二十七条有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