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

(二)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