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三章 公平竞争行为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对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