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或者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拦截、关闭等干扰行为;

(五)违背用户意愿下载、安装、运行应用程序,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六)对非基本功能的应用程序不提供卸载功能或者对应用程序卸载设置障碍,影响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设备、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运行;

(七)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