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公平竞争条例/第二章 公平竞争环境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部门)指导和支持经营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合规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合规倡导和合规激励,提高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合规水平。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