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火灾事故调查事项较为复杂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级调查。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