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按照规定设置下泄生态流量在线监控、监测装置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