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