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本市推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确保达标排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明确责任主体;会同水行政、经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可能产生问题的排污口实施分类预防,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