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本市推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并确保达标排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明确责任主体;会同水行政、经信、农业农村、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可能产生问题的排污口实施分类预防,对存在问题的排污口实施分类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