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七十八条有效公用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