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工作,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和清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较强、争议较大、内容复杂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有关竞争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机制,及时纠正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和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