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质询、询问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