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监管全覆盖的要求,依法编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事项、对象、措施、设定依据、流程、结果、层级等内容和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监管领域,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程序。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能职责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