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开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工作并将考核工作方案、考核流程以及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