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履行目标制定、统筹调度、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职责。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招商工作机制,按照管产业就要抓招商的要求,落实本行业重大招商责任,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旅游产业化招商引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定专门人员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