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不得变相延长付款期限,不得无故不进行项目验收和决算审计,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