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加大政务失信惩戒力度;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