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三十条有效城镇内的市场主体报装水、电、气需要在红线外新增配套设施建设的,由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当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有关部门应当并联办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