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构建科技成果转化统筹协调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产业基金引导和运行机制,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