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得超标的、超范围实施,最大限度减轻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