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推广运用大数据等手段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