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节约用水保障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材料,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