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数据、材料,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