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