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检查确认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