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