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前款规定的维护修缮,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