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负责;没有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前款规定的维护修缮,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