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审查。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审查。贵州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技术审查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