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母婴保健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医疗保健服务与自我保健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