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