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