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许可证、合格证,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