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有效推行住院分娩。交通不便的农村,孕妇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由取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为其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