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二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生殖健康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