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