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