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