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用品安全信息,对保健用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