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保健用品生产、销售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用品安全信息,对保健用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