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取得省外保健用品产品批件或者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或者销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