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在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不申请延续的,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即失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