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