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体系,推动全市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加大财政科技创新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创新投入持续稳定增长;加强财政科技创新投入的统筹与联动管理,优化整合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财政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提高科研绩效。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