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章 创新环境第七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对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予以协调,依法帮助其解决。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