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九章 创新环境第六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鼓励通过多种供地方式,保障科学基础设施、重要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用地需求。鼓励通过配套建设、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用房需求。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