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科技创新发展用地需求,鼓励通过多种供地方式,保障科学基础设施、重要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用地需求。

鼓励通过配套建设、整治统租、回购、合作开发等方式筹集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科技创新用房需求。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