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学术联盟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在创新链相关环节中的作用,积极实施科技创新活动,形成共同推进科技创新的合力。科技人员应当积极弘扬科学精神、探索科学真理、维护科学尊严、遵循科技伦理,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