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本市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融资服务。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创新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