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等方式,建立覆盖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

本市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设立政府性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