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和开放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定位和优势,建立面向区域发展的科技创新与发展机制,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